中国科学院对地观测与数字地球科学中心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对地观测与数字地球科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权管理,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权限,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实行“统一授予、两级管理”体制,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委托,是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初审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和咨询责任,对中心的学科建设、调整、整合等重要发展规划负有建议和评议责任。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接受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评估; (二)审查通过本单位毕业研究生名单; (三)审查本单位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提交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向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五)审议本单位增列、调整和撤销学科专业培养点,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在经批准的学科专业培养点范围内,审定本单位招生专业方向与培养计划; (七)依据研究生院相关学位授予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并审议通过本单位实施细则; (八)审定上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九)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提出评议意见; (十)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提议,提交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十一)对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十二)承担主任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9-15位专家组成。委员人选必须是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热心教育事业的知名专家。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由主任办公会议审议,中心主任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名单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1届。每届新委员应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由主任、副主任商定召开临时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为法定人数。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代为主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列席会议或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需就某议题付诸表决时,以超过全体委员人数二分之一通过为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人事教育处。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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